随着光伏贫困地区工作力度大大增大,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发展,对用地管理明确提出了新的拒绝。日前,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反对光伏贫困地区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意见具体,对深度贫困地区扶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认发布命令的全国村级光伏贫困地区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变电站及运营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各地在编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应予以重点确保。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反对光伏贫困地区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贫困地区、能源主管部门,各驻地方的国家土地专员公署局: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牵头印发《关于反对新的产业新的业态发展增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意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以来,对增进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起着了大力起到。随着光伏贫困地区工作力度大大增大,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发展,对用地管理明确提出了新的拒绝。为深化供给外侧结构性改革,现就反对光伏贫困地区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明确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拒绝各地应该依据国家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实际,减缓编成本地区光伏发电规划,合理布局光伏发电建设项目。光伏发电规划不应合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涉及规划,可以利用并未利用地的,不得闲置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闲置好地。
禁令以任何方式闲置永久基本农田,不准在国家涉及法律法规和规划具体禁令的区域发展光伏发电项目。除本文件确认的光伏贫困地区项目及利用农用地填充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以下全称光伏填充项目)外,其他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不应严格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定,用于并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确认,不转变土地用途,用地容许以出租等方式获得,双方签定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用地部分应该办理建设用地审核申请;用于农用地的,所有用地皆应该办理建设用地审核申请。新建、扩建和改建地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按建设用地和并未利用地管理的,不应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掌控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拒绝,合理利用土地。
二、大力确保光伏贫困地区项目用地对深度贫困地区扶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认发布命令的全国村级光伏贫困地区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变电站及运营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各地在编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应予以重点确保,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核申请;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阵用于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毁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转变原用地性质;使用平埋电缆方式下穿的集电线路用地,实施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某种程度的管理方式。三、规范光伏填充项目用地管理对用于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积极开展光伏填充项目建设的,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确保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明确提出本地区光伏填充项目建设拒绝(不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确认标准,并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对农业生产导致影响。
其中对于用于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埋设光伏方阵的情形,应该依法明确提出拒绝,除桩基用地外,不准硬化地面、毁坏耕作层,不准抛荒、撂荒。对于合乎本地区光伏填充项目建设拒绝和确认标准的项目,变电站及运营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核申请;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农用地埋设的光伏方阵可不转变原用地性质;使用平埋电缆方式下穿的集电线路用地,实施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某种程度的管理方式。四、强化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利用监管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按农用地、并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桩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毁坏耕作层,否则,应该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核申请,未办理审核申请的,按违法用地公安部门。
对于埋设后没能并网的光伏方阵,不应由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清扫。光伏方阵用地按农用地、并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解散时,用地单位不应恢复原状,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不应由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排查。五、创建部门牵头监管机制项目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管中找到项目违背本通报规定的,不应将涉及情况通报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并逐层请示国家能源局,将项目投资主体划入能源领域明知主体名单,的组织实行牵头惩戒。
国土资源部将根据行业管理必须,主动对各类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积极开展专项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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